中共中央決定給予郭伯雄開除黨籍處分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對郭伯雄組織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給予郭伯雄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嚴重受賄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黨的紀律條例,決定對郭伯雄進行組織調查。經查,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會議認為,嚴肅查處郭伯雄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堅定政治決心,表明了黨中央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堅強意志。全黨全軍必須充分認清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堅定不移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任何人不論權力大小、職務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絕不手軟。
會議強調,各級黨委要加強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高中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發揮法規紀律的約束作用,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不斷取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成效。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帶頭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帶頭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反對腐敗,自覺經受住各種誘惑和考驗,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會議強調,人民軍隊始終是黨和人民信賴的隊伍。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防和軍隊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人民軍隊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衛人民安定生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各地區各部門要一如既往關心和支持軍隊建設改革,維護和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為實現強軍目標提供堅強保障。軍隊各級要深入抓好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全軍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堅持思想領先,堅持練兵備戰,堅持嚴字當頭,堅持以身作則,繼承發揚黨和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永葆人民軍隊政治本色,確保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不斷凝聚強軍興軍的強大正能量。(完)
人物履歷:
1958—1961 陜西興平縣四○八廠工人;
1961—1964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八連戰士、副班長、班長;
1964—1965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八連排長;
1965—1966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政治處宣傳股干事;
1966—1970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司令部作訓股參謀;
1970—1971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一六四團司令部作訓股股;
1971—1981 陸軍第十九軍司令部作訓處參謀、副處長、處長;
1981—1982 陸軍第十九軍五十五師參謀長;
1982—1983 蘭州軍區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1981—1983 解放軍軍事學院學習);
1983—1985 陸軍第十九軍參謀長;
1985—1990 蘭州軍區副參謀長;
1990—1993 陸軍第四十七集團軍軍長;
1993—1997 北京軍區副司令員;
1997—1999 蘭州軍區司令員、軍區黨委副書記;
1999—2002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解放軍常務副總參謀長、總參謀部黨委副書記;
2002—2003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2003—2013 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11月),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至201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至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