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填報。
二、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7日